《黄河保护法(征求意见稿》| 地下水污染防治进一步聚焦重点发表时间:2021-10-09 16:28 依据环境诉讼研习社近期发布的《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小编进行了有关修复的整理。 ![]()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条(生态治理修复) 国家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上游保护修复) 第二十八条(三角洲保护修复) 第三十二条(地下水超采治理) 第三十六条(农田、矿山生态整治和土地复垦)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改善农田及周边生境;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施最严格的损毁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复垦,其他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复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五十六条(滩区治理) 黄河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黄河防洪安全、滩区发展,组织编制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和滩区治理方案,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滩区土地综合整治,分区管控滩区土地利用。 滩区不得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设立新的村镇。禁止在滩区新开垦荒地、新建扩建生产堤。滩区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逐步退出。已建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在黄河流域开发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应当对其产生的压裂液、采出水等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六十五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监管)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条(新污染物环境调查和评估) 第六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十八条(损害赔偿) 因污染黄河流域环境、破坏黄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水污染排放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五)关于基本制度措施 针对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规定了水源涵养、水土流失总量控制、湿地保护、河口管理等制度,以及生态治理修复、天然林和草原保护、荒漠化防治、生态用水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 ![]() 详细内容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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